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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3條

職工會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有關已登記職工會的各種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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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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