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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2條

職工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人以不知悉有關文件或資料為理由,或以沒有管有、控制或保管該等文件或資料為理由,沒有遵從根據第51C(2)條施加的要求,給予解釋、詳情或回答,局長或有關獲授權人員可藉書面要求該人在該項要求指明的限期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人是因該理由而沒有遵從該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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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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