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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第1條

職工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局長或獲授權人員根據本部,要求某人回答問題,或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則局長或獲授權人員須確保該人已事先獲告知第(2)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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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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