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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第4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對上述人員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沒有導致施加任何懲罰,則該人員有權悉數支取他假若沒有被停職時本會獲發給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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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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