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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第3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海關人員已就任何罪行逮捕任何人,而他合理地懷疑有任何物件是與該罪行有關或相關的,或可有助闡明該人或該人任何同夥的品性或活動的,則該海關人員可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尋該等物件,並將所發現的該等物件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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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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