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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第3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表面控制第(1)款所提述處所的人或在該處所居住的人,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並在獲通知海關人員擬作出逮捕的有關罪行是一項可逮捕的罪行後,須容許該海關人員及任何為協助他而行事的人自由進入該處所,並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便利搜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A部 — 海關人員的一般權力及職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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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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