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香港海關條例 第2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根據第(1)(a)、(b)或(c)款對任何未開啟物件作出檢查,海關人員可將該物件扣留,直至有關擁有人、該物件被發現時的管有人或任何其他聲稱有權將其開啟以供檢查的人已將該物件開啟以供檢查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A部 — 海關人員的一般權力及職責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