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根據第(1)(a)、(b)或(c)款對任何未開啟物件作出檢查,海關人員可將該物件扣留,直至有關擁有人、該物件被發現時的管有人或任何其他聲稱有權將其開啟以供檢查的人已將該物件開啟以供檢查為止。
香港海關條例 第2條
為根據第(1)(a)、(b)或(c)款對任何未開啟物件作出檢查,海關人員可將該物件扣留,直至有關擁有人、該物件被發現時的管有人或任何其他聲稱有權將其開啟以供檢查的人已將該物件開啟以供檢查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