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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第1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海關人員不論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賦權權力逮捕任何人,可將該人帶往香港海關的辦事處作進一步查究,但除可如此處理外,均須將該人帶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的規定處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A部 — 海關人員的一般權力及職責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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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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