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法庭或裁判官可應關長申請,命令管有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制服或服裝的人,向關長交出該制服或服裝,不論該人曾否就該制服或服裝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
香港海關條例 第2條
法庭或裁判官可應關長申請,命令管有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制服或服裝的人,向關長交出該制服或服裝,不論該人曾否就該制服或服裝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