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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第1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停任香港海關的海關人員,而拒絕或忽略將他所管有的委任證、制服、武器及其他配備或政府財產立即交付獲授權接收的海關人員,即屬犯罪。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B部 — 罪行、罰則及其他命令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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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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