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法團可將其任何職能(此項轉授職能的權力除外)轉授予海關某指明人員或在海關擔任某指明職位的人。
香港海關條例 第1條
法團可將其任何職能(此項轉授職能的權力除外)轉授予海關某指明人員或在海關擔任某指明職位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