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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第2條

香港海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14年第18號)第13部的生效日期#前發出、訂立或展開的任何文書、合約或法律程序中 —— (a) 香港海關關長及香港海關總監的職銜,須以海關關長取代; (b) 香港海關副關長、副海關關長及香港海關副總監的職銜,須以海關副關長取代;及 (c) 香港海關助理關長、助理海關關長及香港海關助理總監的職銜,須以海關助理關長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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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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