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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條例 第2條

時效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受傷害的人不再能夠繼續進行訴訟是因第27條所訂時限所致,否則法院不得根據本條而使第28(2)條不適用;因此,舉例而言,如受傷害的人去世時因《航空運輸條例》(第500章)所訂的時限而不再能夠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繼續進行訴訟,則法院無權指示第28(2)條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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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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