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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條例 第2條

時效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屬第(1)款所適用的情況,本條禁制有關訴訟權,即使在本條所訂明的時效期結束前 —— (a) 訴訟因由仍未產生;或 (b) 如第31條適用於有關訴訟,就該條而言屬知悉日期的日期仍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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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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