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合資格人員 (eligible officer)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職人員或前公職人員 —— (a) 屬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i) 於1977年7月1日由緝私員職級轉任緝私隊員職級;或 (ii) 於該日或該日後,但於1978年1月1日前,受聘入職緝私隊員職級或關員職級;及 (b) 於1977年7月1日或該日後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供款,而不論其供款是否因其選擇由1978年1月1日起根據《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供款而停止; 前公職人員 (former public officer)指因從香港政府公職服務退休而停止為公職人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