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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第10條

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第10條

根據第9項須支付的補償的限制

第10條

根據第I部第9項須支付的補償,僅以按照《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第22(1)(c)或(d)條所規定的修訂或所施加的條件在土地上進行建築工程並無增加該土地的公開市場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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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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