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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4A條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4A條

第4A條

如獲正式註冊或獲臨時註冊的人的姓名根據本條或第22條從註冊名冊除去,該人可向委員會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名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註冊及執業證明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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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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