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A條
如獲正式註冊或獲臨時註冊的人的姓名根據本條或第22條從註冊名冊除去,該人可向委員會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名冊。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4A條
如獲正式註冊或獲臨時註冊的人的姓名根據本條或第22條從註冊名冊除去,該人可向委員會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名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