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對從事專職醫療職業及專業的人的註冊、紀律及更佳的管制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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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醫療業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適用於所載的任何專業。
本條例可引稱為。
本條例適用於所載的任何專業。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內第2欄所指明的專業即指在與其相對的第3欄所列出的指明類別的人的職業。
(3)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人為圖利或為其他目的,直接或憑其行為的默示,表示自己從事某專業或準備從事該專業或有權從事該專業,均須當作從事該專業。
(4) 就及而言,當以下的情形中最早發生者發生時(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者適用而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當作已予最終裁定 —— (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b)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
(d)
(5) 在第(4)款中 ——
《醫生註冊條例》()所界定的註冊醫生;或
已按照該條例第或(1A)條臨時註冊,並根據該條例當作已註冊為醫生的人;
內第2欄所指明的專業即指在與其相對的第3欄所列出的指明類別的人的職業。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人為圖利或為其他目的,直接或憑其行為的默示,表示自己從事某專業或準備從事該專業或有權從事該專業,均須當作從事該專業。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該申請被撤回或放棄;
該申請被拒絕,且在指明限期屆滿前,無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或
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或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如上訴法庭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或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提述的提交動議的通知的28日限期;或
如終審法院因應在第(i)節所提述的28日限期內提出的申請延展該限期,則指該段經如此延展的限期。
姓名按照列入註冊名冊內的人,即屬獲正式註冊的人;
姓名按照列入註冊名冊內的人,即屬獲有限度註冊的人;
姓名按照列入註冊名冊內的人,即屬獲暫時註冊的人;及
姓名按照列入註冊名冊內的人,即屬獲臨時註冊的人,
(1) 就本條例而言,指定機構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機構 —— (a) 指明者;
(b) 屬指明的任何機構類別者;或
(c) 醫務衞生局局長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為指定機構者。
(2) 根據第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指明者;
屬指明的任何機構類別者;或
醫務衞生局局長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為指定機構者。
根據第款刊登的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1) 根據原有設立的、在緊接《2025年條例》生效日期前中文名稱為“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而英文名稱為“Supplementary
Medical Professions Council”的機構,在該日期當日及之後 —— (a) 英文名稱為“Allied Health Professions Council”;及
(b) 中文名稱為“專職醫療業管理局”。
(2) 儘管原有被修訂 —— (a) 根據該條設立的機構,於《2025年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作為專職醫療業管理局而繼續存在;
(b) 該機構的管轄權、權力、職能及職責,並不因第(1)款所作的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及
(c) 該機構根據所委任的任何小組的有效性,並不因藉第(1)款作出的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3) 為免生疑問,對原有作出的修訂或藉第(1)款作出的名稱更改,並不影響上述機構在《2025年條例》生效日期前行使的任何權力或執行的任何職能或職責。
(4) 在本條中 ——
英文名稱為“Allied Health Professions Council”;及
中文名稱為“專職醫療業管理局”。
根據該條設立的機構,於《2025年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作為專職醫療業管理局而繼續存在;
該機構的管轄權、權力、職能及職責,並不因第(1)款所作的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及
該機構根據所委任的任何小組的有效性,並不因藉第(1)款作出的名稱更改,而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為免生疑問,對原有作出的修訂或藉第(1)款作出的名稱更改,並不影響上述機構在《2025年條例》生效日期前行使的任何權力或執行的任何職能或職責。
引用此法例
《專職醫療業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5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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