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如其姓名並未列入最近一次根據第(1)款刊登的名單內,即為該人未獲註冊的證據。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3條
任何人如其姓名並未列入最近一次根據第(1)款刊登的名單內,即為該人未獲註冊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