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以下的人具備獲正式註冊的資格 —— (a) (i) 具備管理局按照《規例》指明的資格及(視情況所需而定)經驗的人;或 (ii) 持有有關委員會頒發的證明書,述明該人已通過委員會根據第15A條主持的考試的人; (b) 持有由任何主考當局發出的其他學位、文憑或任何其他文件的人,而該等其他學位、文憑或任何其他文件是管理局不時承認為連同適合的經驗則足以使該持有人具備註冊資格的;管理局在決定是否如此予以承認時,可諮詢有關委員會;或 (c) 於本條對某個專業適用的生效日期正從事該專業的人,並憑其所受教育、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能令管理局在諮詢有關委員會後,信納其為適合註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