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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5條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5條

第5條

每名獲註冊的人均須向有關委員會的秘書申報下列事項 —— (a) 他從事其專業的每一處地址;及 (b) 在(a)段所提述的任何地址有所更改時,在更改地址後2個月內向秘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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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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