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如根據第25條向上訴法庭對委員會根據第13(3)條拒絕該人的註冊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第(1)款即不得就該人適用。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如根據第25條向上訴法庭對委員會根據第13(3)條拒絕該人的註冊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第(1)款即不得就該人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