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儘管有《原有條例》第3條的規定,上述的人的任期須視為在生效日期開始時屆滿。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2條
儘管有《原有條例》第3條的規定,上述的人的任期須視為在生效日期開始時屆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