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的秘書及法律顧問
第8條
(1) 根據《原有條例》第3(4)(a)條獲委任為前管理局的秘書並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擔任該職位的人,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擔任管理局的秘書一職,猶如該人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3(4)(a)條獲委任為管理局的秘書一樣。 (2) 根據《原有條例》第3(4)(b)條獲委任為前管理局的法律顧問並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擔任該職位的人,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擔任管理局的法律顧問一職,猶如該人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3(4)(b)條獲委任為管理局的法律顧問一樣。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8條
管理局的秘書及法律顧問
(1) 根據《原有條例》第3(4)(a)條獲委任為前管理局的秘書並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擔任該職位的人,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擔任管理局的秘書一職,猶如該人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3(4)(a)條獲委任為管理局的秘書一樣。 (2) 根據《原有條例》第3(4)(b)條獲委任為前管理局的法律顧問並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擔任該職位的人,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繼續擔任管理局的法律顧問一職,猶如該人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3(4)(b)條獲委任為管理局的法律顧問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