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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1條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某項根據《原有條例》第13條提出的申請待決,則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該申請須繼續根據該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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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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