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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3條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關申請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獲批,有關專業的委員會須指示該委員會的秘書按照《規例》,將上述的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新註冊名冊與原部分相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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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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