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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1條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沒有符合以下說明的申請待決:根據《原有條例》第10(5)條提出的、要求將該人的姓名重新列入原有註冊名冊的申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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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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