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在上述的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時,其姓名是在緊接該人被除名前,按照《原有條例》第13條列入原有註冊名冊的,則第(4)及(5)款適用。
專職醫療業條例 第3條
如在上述的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時,其姓名是在緊接該人被除名前,按照《原有條例》第13條列入原有註冊名冊的,則第(4)及(5)款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