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委員會決定押後至日後會議時才作出裁定,秘書須於定出為該日後會議的日期前不少於1星期,將一份指明為該次委員會日後會議定出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送達答辯人,邀請答辯人出席該會議。
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1條
凡委員會決定押後至日後會議時才作出裁定,秘書須於定出為該日後會議的日期前不少於1星期,將一份指明為該次委員會日後會議定出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送達答辯人,邀請答辯人出席該會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