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第(1)款提述的人無權獲支付關乎任何中藥材的藥物費用,但以下情況除外 —— (a) 該中藥材是由下述的人售予第(1)款提述的人的 —— (i)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114條發出的零售商牌照的持有人;或 (ii) 根據該條例第118(1)條當作已獲批出該牌照的人;或 (b) 該中藥材是由註冊中醫為了按該條例第158(2)條描述而施用於第(1)款提述的人而售予該人的,而該人是由該中醫直接治理的病人。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5條
第(1)款提述的人無權獲支付關乎任何中藥材的藥物費用,但以下情況除外 —— (a) 該中藥材是由下述的人售予第(1)款提述的人的 —— (i)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114條發出的零售商牌照的持有人;或 (ii) 根據該條例第118(1)條當作已獲批出該牌照的人;或 (b) 該中藥材是由註冊中醫為了按該條例第158(2)條描述而施用於第(1)款提述的人而售予該人的,而該人是由該中醫直接治理的病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