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凡 —— (a) 某人被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裁定患有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兩者其中之一;及 (b) 該人其後罹患該兩者中的另一疾病,並擬就該另一疾病提出進一步的補償申索, 該人不須將該進一步的申索根據本條通知處長,但該人須要求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對他作進一步的身體檢查,而第23A條據此適用於該要求。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A條
凡 —— (a) 某人被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裁定患有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兩者其中之一;及 (b) 該人其後罹患該兩者中的另一疾病,並擬就該另一疾病提出進一步的補償申索, 該人不須將該進一步的申索根據本條通知處長,但該人須要求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對他作進一步的身體檢查,而第23A條據此適用於該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