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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屬由死者家庭成員提出申索的情況,而 —— (a) 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已發出證明書,述明死者之死是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或兩者)所引致;及 (b) 處長已發出證明書述明申索人為第4(4)(b)條所提述的人, 則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委員會須從基金中支出款額相等於附表1第VII部所界定的每月平均收入的臨時付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補償的申索及支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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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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