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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4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覆核第(3)款所提述的任何決定後,委員會須發出證明書 —— (a) 述明原先釐定的款額維持不變;或 (b) 述明修訂後釐定的補償款額,並列明該等款額的計算方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補償的申索及支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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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