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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某死者的家庭成員根據第14(1)(b)條所提出的申索 —— (a) 如已有申請根據第15(4)條提出,要求對處長就第15(2)(b)條所提述事宜所作的決定予以覆核,則須直至該覆核或關於該事宜的任何上訴獲得最終裁定後,或直至容許提出該等上訴的期限屆滿後而並無上訴展開為止,始到期支付補償;或 (b) 如並無上述申請提出 —— (i) 則在委員會根據第15B(1)條發出證明書後第14天到期支付補償;或 (ii) 如已有申請提出,要求對委員會根據第15B(1)條所作的決定予以覆核,則須在委員會根據第15B(4)條發出證明書後第14天到期支付補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補償的申索及支付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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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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