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某死者的家庭成員根據第14(1)(b)條所提出的申索 —— (a) 如已有申請根據第15(4)條提出,要求對處長就第15(2)(b)條所提述事宜所作的決定予以覆核,則須直至該覆核或關於該事宜的任何上訴獲得最終裁定後,或直至容許提出該等上訴的期限屆滿後而並無上訴展開為止,始到期支付補償;或 (b) 如並無上述申請提出 —— (i) 則在委員會根據第15B(1)條發出證明書後第14天到期支付補償;或 (ii) 如已有申請提出,要求對委員會根據第15B(1)條所作的決定予以覆核,則須在委員會根據第15B(4)條發出證明書後第14天到期支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