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支付予死者的家庭成員的補償,須按以下方式支付 —— (a) 如死者遺下配偶或同居者,但並無遺下 —— (i) 任何子女;或 (ii) 任何在緊接其死亡之前2年期間與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員, 則該補償須支付予該配偶或同居者或兩者; (b) 如死者遺下配偶或同居者及一名或多於一名子或女,則不論(a)(ii)段所述的人是否亦尚存,該補償須按以下方式分配 —— (i) 其中75%付予該配偶或同居者或兩者; (ii) 其中25%付予該名或多於一名的子或女; (c) 如死者並無遺下任何子女但遺下配偶或同居者及一名或多於一名(a)(ii)段所述的人,該補償則須按以下方式分配 —— (i) 其中75%付予該配偶或同居者或兩者; (ii) 其中25% —— (A) 在(a)(ii)段所述的人包括父或母或父母(不論其他家庭成員是否亦尚存)的情況下,付予父或母或父母;或 (B) 在死者並無遺下父母的情況下,付予(a)(ii)段所述的人; (d) 如死者遺下一名或多於一名子或女,但並無遺下配偶或同居者,則該補償須付予該名或多於一名的子或女; (e) 如死者並無遺下配偶或同居者,亦無遺下任何子女,則補償須付予(a)(ii)段所述的以下的人的其一或另一 —— (i) 死者的父母,但如無尚存的父母;則 (ii) 死者的兄弟姊妹,但如無尚存的兄弟姊妹;則 (iii) 死者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但如無尚存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則 (iv) 死者的孫及外孫,但如無尚存的孫及外孫;則 (v) 死者的其他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