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本條例須支付的任何其他補償 —— (a) 須由委員會支付予有權獲得補償的人;或 (b) 如屬根據第6、10或11條須支付的補償,可由委員會付予處長,由處長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為有權獲得補償的人的利益而作投資。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4條
根據本條例須支付的任何其他補償 —— (a) 須由委員會支付予有權獲得補償的人;或 (b) 如屬根據第6、10或11條須支付的補償,可由委員會付予處長,由處長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為有權獲得補償的人的利益而作投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