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任何人死亡而根據第II部提出補償或其他付款的申索,須於該宗死亡的日期後24個月內提出。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任何人死亡而根據第II部提出補償或其他付款的申索,須於該宗死亡的日期後24個月內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