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就處長、委員會或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的決定所作的上訴,須向法院提出。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就處長、委員會或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的決定所作的上訴,須向法院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