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對於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法院可確認、更改或推翻由處長、委員會或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並可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包括有關訟費的命令。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7條
對於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法院可確認、更改或推翻由處長、委員會或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並可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包括有關訟費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