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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第1條

先前曾被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裁定患有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或兩者),引致部分喪失工作能力,並正根據本條例接受補償的人,可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要求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對他作進一步的身體檢查,以釐定 —— (a) 其喪失工作能力程度有否任何增加;或 (b) (如他先前曾被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裁定為只患有肺塵埃沉着病或間皮瘤兩者其中之一)他是否亦患有該兩者中的另一疾病(在本條中提述為第二種疾病)及其喪失工作能力程度有否任何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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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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