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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A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3A條

第3A條

除非為第(1)(b)款的目的而作進一步身體檢查的要求獲診治有關的人的註冊醫生給予的意見支持,而該意見指該人患有第二種疾病,否則不得提出該要求,而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在接獲該要求及該意見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進行該進一步身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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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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