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須將其根據本條所作裁定的證明書 —— (a) 發給根據第14(1)條提出申索的人,或如屬有人死亡的情況,則發給根據第14(1)條提出申索的死者家庭成員; (b) 發給處長,但根據第(1)(b)款作出的裁定除外;及 (c) 發給委員會。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4條
肺塵埃沉着病判傷委員會須將其根據本條所作裁定的證明書 —— (a) 發給根據第14(1)條提出申索的人,或如屬有人死亡的情況,則發給根據第14(1)條提出申索的死者家庭成員; (b) 發給處長,但根據第(1)(b)款作出的裁定除外;及 (c) 發給委員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