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不多於10名的成員組成,其中不多於4名是公職人員。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不多於10名的成員組成,其中不多於4名是公職人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