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 (a) 管理基金; (b) 就徵款率向政府提出建議; (ba) 進行與資助預防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的敎育、宣傳、研究及其他計劃,並進行與資助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的康復計劃; (bb) 管理從政府收到的和政府指定作為在1981年1月1日前經診斷為患有肺塵埃沉着病的人的特惠金的款項;及 (c) 履行本條例所委予的其他職責。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 (a) 管理基金; (b) 就徵款率向政府提出建議; (ba) 進行與資助預防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的敎育、宣傳、研究及其他計劃,並進行與資助患有上述疾病的人的康復計劃; (bb) 管理從政府收到的和政府指定作為在1981年1月1日前經診斷為患有肺塵埃沉着病的人的特惠金的款項;及 (c) 履行本條例所委予的其他職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