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每個財政年度內,委員會須於行政長官所指定的日期前,向行政長官呈交下個財政年度委員會擬開辦的活動計劃及委員會的收支預算。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1條
在每個財政年度內,委員會須於行政長官所指定的日期前,向行政長官呈交下個財政年度委員會擬開辦的活動計劃及委員會的收支預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