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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委員會經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可不時訂定某段期間為委員會的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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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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