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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所作的沖銷,只在會計上有效,而不使委員會追討已沖銷債項的權利終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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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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