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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5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本條中,指明期間 (specified period)就根據第(1)款作出的個別修訂而言,指該項修訂於憲報刊登後的30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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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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