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 —— (a) 如建造合約屬固定期合約並有施工通知根據該合約發出,則總價值 (total value)就根據該建造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而言,指根據該等施工通知的要求而進行的所有建造工程的價值的總和; (b) 如建造合約並非(a)段所描述的固定期合約,但有屬分階段進行的建造工程或屬分階段進行的建造工程的部分的建造工程根據該合約進行,則總價值 (total value)就根據該建造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而言,指該如此進行的建造工程的所有階段的價值的總和;及 (c)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則總價值 (total value)就根據建造合約進行的建造工程而言,指該建造工程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