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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第2條

第2條

委員會在確定任何石礦產品的價值時,可考慮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宜 —— (a) 該石礦產品的種類及數量; (b) 該石礦產品生產時的市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A部 — 建造工程及石礦產品的價值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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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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